在深圳注冊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1、
沒有及時年報。凡是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業,不管是否開業,不管是否獨立核算,都需要在本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年報。過了6月底會給出一個月的公示日期,在公示期未及時補報的就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沒有按時公示即時信息。即時信息包括:股東或發起人的認繳和實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信息;知識產權出質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有虛假。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4、住所失聯,即企業通過登記住所無法取得聯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一般通過兩種方式來判定企業是否是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一是直接上門查看企業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若該公司并不在該場所經營則會列入異常經營名錄;二是通過郵寄專用聯系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系,一般一個月會發兩次聯系函,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
那么如果您的企業進入經營異常名錄怎么辦?
目前,進入經營異常名錄一共有四種情形。一旦發現進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需要登陸“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門戶網站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情形1:沒有按時年報(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
解決方案:企業補報年度報告并對外公示后方可申請移出。
情形2:沒有按時公示即時信息(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
解決方案:企業公示相關信息后申請移出。
情形3:公示信息有虛假(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解決方案:企業更正公示信息后申請移出。
情形4:住所失聯(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解決方案: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后申請移出,或者企業仍在原住所經營的,先提交移出申請,待執法人員核查后方可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