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經營異常]一、什么是經營異常
深圳實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以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吊銷制度之外,創設了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定義為:商事登記機關將違反商事登記有關規定的商事主體從商事登記簿中移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的一項信用監管制度。這種做法是借鑒了香港公司登記管理中的除名制度。把違反商事登記規定的深圳公司放到一個叫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庫里,在這個名錄里的企業,滿3年列為嚴重失信違反企業,未滿5年因載入異常名錄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請移出恢復企業正常,滿5年則吊銷營業執照,公司只能清算注銷。經營異常名錄制度比較人性化,可以根據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原因申請移出異常名錄恢復企業正常經營狀態,而且企業法定代表人也不會被列入黑名單,經營異常企業恢復正常后還可以繼續注冊公司,不過,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和法人也納入征信體系,受信用約束。
[深圳公司經營異常]二、經營異常的原因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和《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商事登記機關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主要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主要原因有兩個,逾期未申報年報和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情況可能在工商部門雙隨機抽查的時候會有部分企業出現這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