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規范綜合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擴大政策實施效果,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批復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建函〔2012〕81號)精神和《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5〕25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前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前海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的扶持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資金和深圳市地方配套資金組成,地方配套資金從前海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
中央和地方各渠道投入的資金應當統籌使用。以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方式扶持的試點項目,期限屆滿后回收的資金上繳本級財政。綜合試點所需資金按當年資金需求納入預算安排。
中央試點資金使用完畢后,前海管理局可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從前海產業發展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作為專項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擇優、規范、實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扶持范圍與對象
第五條 下列項目的實施單位可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注冊在前海的現代服務業單位申報的促進深圳市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項目;
(二)注冊在深圳市范圍內的現代服務業單位申報的服務于前海發展的項目。
第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管理規范,財務制度健全;
(三)主營業務屬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范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豐富,經營能力突出;
(四)涉及特殊經營許可的,已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資質。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金融、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專業服務等現代服務業,重點對示范性強的項目、服務體系建設及產業化、市場化應用重點示范工程給予扶持。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具體使用范圍以扶持協議的約定為準。
第九條 申請單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專項資金不予以扶持:
(一)同一項目已獲得本專項資金、前海產業發展資金或中央其他專項資金扶持;
(二)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存在違約、瞞騙等違規行為未滿5年;
(三)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處罰未滿5年,或涉嫌違法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偵查尚未結案;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質量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與社會不良影響;
(五)被列入企業異常經營名錄,未按規定進行稅務申報,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影響到正常經營與項目實施;
(七)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標準
第十條 專項資金采取財政資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落戶引導獎勵等直接補助方式,以及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等市場化方式進行扶持。
每個試點項目原則上只采用一種直接扶持方式。對投資規模大、示范性強、對產業提升有明顯促進作用的重大項目,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準,可采用多種方式扶持。
第十一條 根據申請單位的意向與項目的不同特點,采取下列扶持方式:
(一)對成長性較好、模式創新、具備一定盈利能力的項目,優先采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方式。產業基金的管理辦法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對投資規模較大、能夠獲得貸款的項目,優先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三)對示范性和公益性強的項目,優先采取財政資助方式;
(四)對已實現績效目標的項目,以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的項目,可采取以獎代補方式;
(五)對經過審查符合條件并已取得深圳市行業主管部門落戶獎勵資格的總部企業,采取落戶引導獎勵方式。
第十二條 對不同扶持方式的項目,根據考評結果并綜合各方面相關情況,擬定扶持計劃。
(一)評審結果為優秀的,原則上給予核定規模總投資金額30%的額度扶持。
(二)評審結果為良好的,原則上給予核定規模總投資金額20%的額度扶持。
(三)評審結果為合格的,原則上給予核定規模總投資金額10%的額度扶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四)評審結果為差的,不予以扶持。
第十三條 同一單位可以不同項目申請專項資金扶持,但扶持總額累計不得超過6000萬元。每種扶持方式實行一定額度的限制:
(一)采用財政資助方式的,資助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二)采用以獎代補方式的,獎勵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采用貸款貼息方式的,貼息年限不超過3年,貼息總額控制在項目建設期內實際融資成本的60%以內,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
(四)采用落戶引導獎勵方式的,在獲得深圳市級落戶獎勵的基礎上,專項資金給予同等金額且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用于配套的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資金投入。
(五)采用股權投資方式的,專項資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出資,所形成的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項目單位總股本的30%且不作為第一大股東,股權投資金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投資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模總投資主要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貸款利息和鋪底流動資金。其中,建設投資按照不低于規模總投資的60%核定,主要包括:
(一)場地建設、改造、裝修費用,含項目建設所涉及的位于前海的倉儲、配送中心、營運用房、研發用房、展示用房、辦公用房等建設、改造和裝修費用;
(二)設備及工器具的購置及安裝費用;
(三)軟件、專利、數據庫及數據信息等購買及服務費用;
(四)軟件及系統的自主研發費用;
(五)軟件及系統的委托開發費用;
(六)市場調研費、規劃研究費、建設方案設計費、咨詢費、服務費、工程監理、招投標等前期建設費用;
(七)設備租賃費、品牌推介、項目展示費。
上述規定以外的費用確需納入建設投資范圍的,應出具專業中介機構的驗資報告并經第三方評審機構認定。
第四章 股權投資管理
第十五條 采取股權投資的,由前海管理局授權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或其下屬公司,作為股權投資的受托管理和股份代持機構。
前海管理局及其受托管理機構不參與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股權投資采取下列方式進行估值入股與相應退出:
(一)參考創投機構的投資價格。申請單位近1年內實際獲得經備案的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或與創投機構同時投資的,按同樣價格入股與退出;
(二)按照每股凈資產的3倍估值,并以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約定固定收益入股的,投資時受托管理機構與申請單位、責任股東簽訂投資協議并約定回購條款,按約定的回購條款退出。如清算分配剩余財產,受托管理機構享有優先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
(三)經前海管理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股權投資受托管理機構的管理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據投資協議或者章程約定,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選派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二)對被投資單位經營情況提出建議或質詢;
(三)及時掌握被投資單位經營動態,跟蹤試點項目的進展實施情況,按半年度、年度對被投資單位經營情況進行分析;
(四)監督被投資單位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被投資單位發生重大資產處置、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合并、清算等關系國有股權權益的重要事項時,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并根據授權意見在被投資單位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上進行表決;
(六)根據投資協議或者章程的約定分取紅利。被投資單位終止的,依法取得其相應資產。
第十八條 股權投資項目存在下列情形的,受托管理機構應當退出所持股份:
(一)根據被投資單位章程、投資協議約定必須退出;
(二)被投資單位責任股東申請提前回購股權;
(三)被投資單位經營不善,依法實施破產清算;
(四)被投資單位未按試點工作要求推進試點項目建設,違規使用專項資金或資金使用過程中賬目不清、弄虛作假等;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股權投資項目納入前海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考核評價體系。受托管理機構每半年向前海管理局報告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狀況及受托資金管理情況,并于每年4月底前報告上年度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前海管理局根據受托資金規模和工作量,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股權投資項目管理經費,包括但不限于盡職調查、股權評估、專業評審、審計、培訓、會務、勞務等支出,最高不超過出資金額的2%。
經過盡職調查或投資風險評估后認為不宜入股的,入股前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單獨列支。
上述經費由前海管理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支出。
第五章 港資專項扶持
第二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在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扶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投資者在前海獨資或合資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港資企業),以鼓勵港資企業在前海創新創業與聚集發展。
符合條件的港資企業可以選擇按照本章規定或者本辦法其他章節的規定申請資金扶持。
第二十二條 港資企業注冊資本實繳不少于50%,擁有獨立的經營管理團隊,申請項目屬于本辦法扶持范圍,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主要發起股東是在香港依法注冊的法人機構,從事經營不少于3年并依法繳納利得稅或依法免稅;
(二)主要發起股東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含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前海設立的企業經營期不少于1年;
(三)以合資形式設立的,香港投資者符合本條(一)款對股東的資質要求,且持有股權比例不低于51%。
第二十三條 對單個港資項目的扶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其中,采用貸款貼息方式扶持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采用財政資助方式扶持的,資助額度按企業申報時實繳注冊資本的50%予以資助。
第六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前海管理局提出資金扶持申請,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實施報告,包括實施單位與項目基本情況介紹,項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分析,項目核心技術介紹,申請資金用途、資金使用計劃、績效目標等;
(二)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新版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資料復印件。有合作單位的,還應提供合作協議;
(三)自籌資金出資證明;
(四)涉及經營許可資質的,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或許可意見;
(五)與項目相關的科研成果證明材料;
(六)申請貸款貼息的,還應當提供申報單位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利息支付憑證和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七)申請港資專項扶持的,還應當提交香港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八)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扶持采取自主申報、集中評審、社會公示、政府審定的方式開展。
(一)公開征集。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申報指南,通過前海管理局官方門戶網站公開征集項目,滾動受理申報。
(二)項目評審或盡職調查。申報材料符合要求并達到一定數量后,除了落戶引導獎勵和股權投資項目,由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集中評審,并根據項目需要邀請深圳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核查、評審。第三方評審機構應當在收到委托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評審報告。
申請股權投資項目,由受托管理機構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前海管理局根據盡職調查報告和受托管理機構的專業意見,擬定股權投資計劃。
(三)資金安排計劃。前海管理局根據評審、盡職調查結果,綜合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市財政委意見及項目風險等情況,形成初步資金安排計劃。各部門收到征求意見函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
(四)項目公示。前海管理局將擬扶持項目名單通過前海管理局官方門戶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五)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前海管理局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六)簽署扶持協議。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下達后,項目單位應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扶持協議。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的,應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投資協議。
第七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財政資助類的資金采用專用賬戶,實行封閉管理。項目單位根據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扶持協議要求,在監管銀行開立監管賬戶。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下達后,前海管理局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規定,將扶持資金撥付至監管賬戶,由監管銀行向項目單位分類、分批撥付資金。
(一)采用財政資助方式的,原則上按項目實施進度撥付扶持資金,并預留20%尾款待項目完成驗收后撥付到企業一般賬戶。對財務風險較大的項目,尾款最高可以預留50%。
研發費用的認定,應嚴格按照國家會計制度進行加計扣除。對于研發費用較高的項目,可根據實際工作量,按照不超過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最近一年發布的《深圳市XX年度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的高位數核定研發費用,從監管賬戶中直接列支,但最高不得超過扶持資金總額的40%。
港資專項計劃中,扶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監管銀行可以一次性向企業撥付;超過20萬元的,監管銀行根據企業創新創業計劃列明的項目投資進度分期撥付資金。
(二)采用貸款貼息方式的,按照項目年度實際貸款情況撥付扶持資金,最后一個年度應當在項目完成驗收后撥付。
(三)采用以獎代補方式的,按照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及時撥付扶持資金。
(四)采用落戶引導獎勵方式的,無需使用監管賬戶,直接撥付至企業自有賬戶。
(五)采用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方式的,撥付至受托管理機構的專用賬戶,按照投資協議約定使用。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扶持協議要求單獨核算,加強財務管理,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使用專項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公開發布采購信息,公平、擇優選定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試點項目建設過程中,實際規模投資原則上應與原核定的規模總投資相符。實施單位確需調整的,參照評審程序,按照以下原則實施:
(一)申請調整規模總投資的,調整后的規模總投資不得低于原核定的70%,扶持資金按等比例予以核減。
(二)申請調整經濟指標、技術指標等內容的,由第三方評審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評審核定。
(三)調整后的規模總投資高于原核定規模總投資的,扶持金額不予追加。
第三十條 試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需要終止的,實施單位應將全部扶持資金退回監管賬戶,已提取使用的扶持資金需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項目終止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章 績效和驗收
第三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遵循客觀、公正和科學原則,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市財政委可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再評價。
第三十二條 自扶持計劃下達之日次月起,項目單位應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前海管理局如實報送項目建設進展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度項目總體情況。
專項資金監管銀行應當在每季度首月10日之前,向前海管理局報送上一季度(年度)所托管賬戶的資金支付匯總情況。
第三十三條 前海管理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試點項目進行中期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后續資金管理的依據。評估重點包括項目建設、投資進度、經營效益、技術指標、團隊建設等內容。
前海管理局可根據試點項目實際情況,會同市財政委每年不定期對試點項目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四條 在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管理局應當責令項目實施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期為1個月。
(一)違反批復及協議規定,擅自更改試點實施方案。
(二)未按規定報送項目建設進展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經告知后仍不改進,累計超過三次。
第三十五條 在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管理局應當終止實施單位試點資格,責令退還已使用的扶持資金,并將該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列入企業與個人失信黑名單。
(一)存在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經告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二)在審計、稽查和其他相關檢查中發現項目質量、資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
(三)項目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質量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
(四)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后或關聯交易價格遠離市場正常價格。
(五)自評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自行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并向前海管理局申請驗收。申請材料包括:
(一)驗收申請;
(二)自評價報告;
(三)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建設期內的年度納稅證明;
(五)招投標文件;
(六)主要采購合同及發票(復印件);
(七)知識產權證明、檢驗檢測報告、市場調查報告等目標成果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對不能按期驗收的,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建設完成截至日期前一個月,向前海管理局申請延期驗收,并說明原因和計劃驗收時間。無正當理由逾期1年以上不能驗收的項目,前海管理局應全部收回專項扶持資金。
第三十八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扶持協議約定的總體目標和各項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二)建設管理的依法合規情況;
(三)財務管理及資金使用的依法合規情況;
(四)實施單位月度、年度數據資料報送情況及項目資料的整理歸檔情況。
第三十九條 驗收組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質詢、實地檢查等方式對試點項目實施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第四十條 驗收不通過的,前海管理局應責令試點項目實施單位進行整改,加快建設,待具備驗收條件后另行組織驗收。再次驗收不合格的,應當終止試點資格,責令退還已使用的扶持資金。
驗收基本合格但需要整改的,應在驗收意見中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待整改合格后由前海管理局作出驗收結論。
驗收合格的,監管銀行根據驗收通知文件在3個工作日內將扶持資金的尾款一次性撥付給項目單位。其中,對項目實際投資與核定的規模總投資不符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發生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由前海管理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存在前款違規違法行為的項目單位,5年內不得享受包括本專項資金扶持在內的前海管理局所制定的優惠政策,并將該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列入企業與個人失信黑名單。
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責任人員進行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報和實施的項目繼續沿用原辦法規定,但驗收條款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施行后新申報與實施的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財建〔2013〕28號)、《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項目管理辦法》(深前海〔2013〕55號)、《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補充規定》(深前海〔2014〕1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