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優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科技研發和產業孵化的環境,吸引港澳臺及海外人才前來創新創業,提升前海核心競爭力,加快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動前海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號)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前?!?015〕43號)等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前海實際,制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創新創業載體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二、主要內容
《細則》分為總則、扶持方式和標準、申請與監督、附則等四章,共二十五條。
(一)創新創業載體的定義和基本條件。
1.創新載體
創新載體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在前海范圍內實際經營并開展科技研發和產業化的平臺載體,包括各級各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創新中心、研究(發)中心(院、所、站)、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
2.創業載體
創業載體是指在前海范圍內實際經營開展創業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型創新創意企業與企業家的產業發展場所等空間載體,包括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產業園區等。
創業載體應當有明確創業方向,具有規范的準入制度、畢業制度和考核機制;具備一定的研究開發、檢測認證、科技咨詢、知識產權、創業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轉化、科技普及、技術轉移、綜合科技、創業投資及咨詢等科技服務能力,且滿足以下要求:
相關指標 |
眾創空間 |
孵化器 |
加速器 |
科技產業園區 |
在前海資助運營空間面積不少于 |
300m2 |
1000m2 |
6000m2 |
20000m2 |
供入駐項目使用面積不少于運營面積的 |
60% |
70% |
75% |
- |
入駐3個月及以上項目團隊或企業 |
10家 |
10家 |
15家 |
50家 |
入駐企業每年已授權或申報的發明專利不少于 |
- |
10項 |
15項 |
40項 |
新獲得社會(含運營機構)融資的入駐企業(不少于100萬)每年不少于 |
- |
2家 |
3家 |
5家 |
畢業企業不少于/畢業企業以前海為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企業不少于 |
- |
- |
3家/50% |
10家/60% |
(二)支持對象。
本實施細則通過資助創新創業載體運營機構的方式支持創新創業載體的發展。創新創業載體運營機構是指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均在前海的獨立法人機構。香港、澳門、海外知名高校和研究院在前海僅設立獨立運營機構可不要求設立獨立法人。
(三)支持內容。
1.創新載體按以下標準給予支持:
支持內容 |
支持方式 |
支持標準 |
支持額度 |
相關條件 |
開辦費支持 |
按開辦階段實際投入給予支持 |
60% |
1000萬元 |
一次性支持 |
運營費支持 |
按運營階段實際投入給予支持 |
50% |
500萬元 |
支持不超過3年 |
租金及物業費支持 |
按實際繳納租金給予支持 |
50% |
500萬元 |
支持不超過3年 |
按實際繳納物業費給予支持 |
50萬元 |
|||
活動支持 |
冠名前海的活動按實際投入費用給予支持 |
50% |
100萬元 |
單個創新載體每年最高可獲得300萬元支持 |
未冠名前海的活動按實際投入費用給予支持 |
50% |
50萬元 |
||
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活動按實際投入費用給予支持 |
100% |
200萬元 |
||
配套支持 |
按獲得國家項目金額給予配套支持 |
100% |
單個載體最高獲得2000萬元支持,創新載體獲批建設配套與開辦費支持為同類支持,按不重復原則支持 |
|
按獲得廣東省項目金額給予支持 |
60% |
|||
按獲得深圳市項目金額給予支持 |
50% |
|||
港澳臺及海外重點支持 |
加大開辦費支持力度 |
在原有支持基礎上提高10% |
港澳臺及海外人員占研發團隊總人數須達25% |
|
加大運營費支持力度 |
||||
加大租金及物業費支持力度 |
||||
加大開辦費支持力度 |
在原有支持基礎上提高20% |
港澳臺及海外人員占研發團隊總人數須達50% |
||
加大運營費支持力度 |
||||
加大租金及物業費支持力度 |
||||
加大冠名前海的活動支持力度 |
予以最高200萬元的全額資助 |
載體運營機構須為港澳臺及海外運營機構 |
||
加大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活動支持力度 |
予以最高300萬元的全額資助 |
|||
對前海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但未納入本實施細則規定范圍的載體,可按照局內流程報前海管理局集體討論批準后予以資助。 |
2.創業載體按以下標準給予支持:
支持內容 |
支持方式 |
支持標準 |
支持額度 |
相關條件 |
|
開辦費支持 |
按開辦階段實際投入給予支持 |
50% |
500萬元 |
一次性支持 |
|
運營費支持 |
按運營階段實際投入給予支持 |
50% |
200萬元 |
眾創空間 |
支持不超過3年 |
300萬元 |
孵化器 |
||||
400萬元 |
加速器 |
||||
500萬元 |
科技產業園區 |
||||
租金及物業費支持 |
按實際繳納租金給予支持 |
50% |
500萬元 |
支持不超過3年 |
|
按實際繳納物業費給予支持 |
50萬元 |
||||
培育企業獎勵支持 |
載體內有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按每個企業給予載體支持 |
5萬元 |
國高、入庫企業須入駐載體且在前海注冊和運營 |
||
載體內有企業列入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按每個企業給予載體支持 |
3萬元 |
||||
融資獎勵支持 |
載體內有企業獲得載體直接投資或因載體提供擔保、質押等融資服務獲得融資,按獲得的融資額給予載體支持 |
3% |
50萬元 |
單個載體每年最高可獲得300萬元 |
|
活動支持 |
冠名前海的活動按實際投入費用給予支持 |
50% |
100萬元 |
單個載體每年最高可獲得300萬元支持 |
|
未冠名前海的活動按實際投入費用給予支持 |
50% |
50萬元 |
|||
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活動按實際投入費用給予支持 |
100% |
200萬元 |
|||
配套支持 |
按獲得國家項目金額給予配套支持 |
100% |
單個載體最高獲得1000萬元支持,創業載體認定配套與開辦費支持為同類支持,按不重復原則支持 |
||
按獲得廣東省項目金額給予支持 |
60% |
||||
按獲得深圳市項目金額給予支持 |
50% |
||||
港澳臺及海外重點支持 |
加大開辦費支持力度 |
在原有支持基礎上提高10% |
具有港澳臺及海外背景的項目占孵化總項目數的25% |
||
加大運營費支持力度 |
|||||
加大租金及物業費支持力度 |
在原有支持基礎上提高5% |
||||
加大開辦費支持力度 |
在原有支持基礎上提高20% |
具有港澳臺及海外背景的項目占孵化總項目數的50% |
|||
加大運營費支持力度 |
|||||
加大租金及物業費支持力度 |
在原有支持基礎上提高10% |
||||
加大開辦費支持力度 |
在原有支持基礎上提高30% |
具有港澳臺及海外背景的項目占孵化總項目數的75% |
|||
加大運營費支持力度 |
|||||
加大租金及物業費支持力度 |
在原有支持基礎上提高15% |
||||
加大冠名前海的活動支持力度 |
予以最高200萬元的全額資助 |
載體運營機構須為港澳臺及海外運營機構 |
|||
加大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活動支持力度 |
予以最高300萬元的全額資助 |
||||
對前??萍紕撔潞彤a業發展有重要影響但未納入本實施細則規定范圍的載體,可按照局內流程報前海管理局集體討論批準后予以資助。 |
(四)項目申請和批準流程。
本實施細則分為創新載體和創業載體兩大類項目實施。前海管理局將在前海管理局門戶網站(http://qh.sz.gov.cn/)發布操作規程和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應按照要求申報項目。前海管理局集中審核申報單位提供的材料,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核查,經審議批準后向社會公示擬資助創新創業載體名單。
三、其他事項
(一)不得重復申請。
同時符合本實施細則和前海管理局其它資助政策規定的,可以自行選擇申請標準較高的資助,但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
(二)資助限額。
本實施細則支持已發生費用的時限最長可為從申報之日起前的3個自然年度,單個創新載體與創業載體每年累計可獲得的資助分別不超過3000萬元和2000萬元。一年內同一運營機構可申報多個載體項目,最多不可超過3個,單個創新創業載體所獲得的國家、廣東省、深圳市以及前海等各級各類資助總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
(三)實施期限。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