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范圍的分支機構或者附屬機構,它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即可辦結,如果資料齊全,完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即可辦結。
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辦理程序如下: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在承諾期限屆滿后(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所需申請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提交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分公司變更后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5、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