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體工商戶不得使用其名稱。使用名稱的,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經營范圍涉及預先許可經營項目的,必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本規范適用于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店名、行業和組織形式組成。組織形式可以是“工廠”、“商店”、“博物館”、“部門”、“線路”、“中心”,但不允許有“企業”、“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字樣。
三、個體工商戶名稱擴展預先核準申請材料報送規范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四、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授權書和申請人指定的委托人的復印件或身份證明。
五、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注:1。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一次(六個月)。延長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得再申請延期。
六、個人商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延期時應當退回《個人商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人與《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的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另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七、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材料的說明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八、經營者的地址以經營者身份證載明的地址為準。
九、申請登記為家族企業的,應當由舉辦企業的經營者登記為經營者,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應當在《個體工商戶經營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上簽名。
十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自營業務不填寫《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的“經營者”欄,但應當填寫《個體工商戶(香港、澳門居民)登記表》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表》。經營者(臺灣居民和臺灣農民)“分別作為替代。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標明營業場所面積和從業人員人數,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臺灣農民身份證:①審核臺灣居民身份證原件,領取復印件;②審核臺灣居民大陸通行證或旅行證原件,領取復印件;③審核臺灣農民身份證原件,領取《加入臺灣農業組織證明》、《臺灣農民健康保險證明》、《臺灣農民養老補助證明》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