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名稱
要求:所有投資者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所需信息
1、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股東、發起人的法人資格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3、董事、監事、經理、董事長、董事的任職證明
4、在公司經營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當提交本部門的審批文件。
三、驗資賬戶
四、報工商局審批
五、核法營業執照
六、稅務登記證辦理程序
1、注冊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及有關文件
附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3、驗資報告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4、公司章程或協議、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5、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稅人簽發的居民身份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6、營業地房地產使用權、租賃權(含印花稅)證明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公司的注冊地址,即營業場所的地址,應當是具體的、真實的,或者是房屋的地址,或者是租賃合同超過一年的公司的地址。
首先,公司地址可以通過上述方式證明:
1、房屋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2、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3、在國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土地使用權證》的,應當提供建設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復印件。
4、新購住房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土地使用權證》的,應當提供商品房購房合同、發票、預售證復印件。
5、對于公共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和土地使用權證明的,應當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產權證明。
6、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暫時不能提供產權證。產權屬于鄉政府的,鄉政府可以出具同意使用證明。產權屬于農民或者村委會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或者房屋管理部門出具同意使用證明。
7、經營范圍為“住宿”的賓館、酒店、招待所等,以及經營范圍為“房屋租賃”的企業的營業執照;
8、入市時提供《市場名稱登記證》復印件。
二、租賃公司住所的,除提交上述其中一項的產權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其中一項的使用證明:
1、租賃的,應當提供租賃協議(出租人為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為申請設立的企業);轉租的,應當提交轉租協議(出租人為原承租人)和同意書。由房屋所有人出具轉租證明或在轉租協議上蓋章確認;
2、母公司無償提供子公司使用的,應當提供母公司出具的免費使用證明。
3、房屋產權屬于股東,股東無償提供給投資企業的,應當提供股東出具的免費使用證明。
4、以一層住宅和二層及二層以上(含二層)住宅為經營場所的,應當另行提交規劃部門的審批意見。特別處理下列特殊情況:
5、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已辦理“房改”手續或產權歸屬軍隊,并經軍隊有關部門批準為經營性住房。屬于二層以上房屋的,不再報規劃部門批準;屬于一層房屋的,需要報規劃部門批準,工商部門同意。規劃部門或規劃部門批準。”不屬于破壁店的意見、登記;
6、房屋管理部門核發房屋租賃許可證或者國土資源部門核發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的,無論房屋性質、房屋等級,均不報規劃部門批準。
三、原廠區工業企業的重新設立,不得報規劃部門審批;
1、酒店主樓一樓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但其裙房仍需審批。
2、“產權證明”上注明的房屋地址、所有人和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3、上述“產權證”的地名與實際地名不符的,應當提供地名辦公室的證明(地名辦公室的證明必須注明原地名,同時注明新地名);
4、簽訂租賃(使用)協議,出具免費使用證明的,房屋所有人與上述《產權證》上的房屋所有人不一致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的證明。
5、如果實際地址不變,只更改門牌號,則只需提供地名辦公室的證明。
6、實際營業地址尚未確定的,申請人應當說明具體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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