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開公司需要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企業經營場所的選擇是困擾很多創業者的一個問題。經營場所對于注冊公司來講非常重要,并且公司設計的行業不同,其對地址的要求也有所差異。涉及到特殊行業的對地址要求非常高,例如:食品餐館類,對于經營場所的面積要求很嚴格,如果面積小于要求的面積,則無法注冊。另外就是涉及到:教育培訓、醫療健康等行業的企業,對于地址的要求就很高。選擇好企業經營場所之后,還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交相應材料,確保信息真實可靠后方可允許注冊公司。接下來詳細介紹一下注冊公司選擇企業經營場所會遇到的一些問題。
選擇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如果你是一家剛成立不久的公司,尤其是小微企業來講,在選擇公司場所上,一般要求成本低,并且方便業務的拓展,甚至可以享受當地政府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不過有些問題需要多加考慮,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首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本市有關規定,就是說這個房屋必須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而且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與企業從事的經營活動一致,簡單地說就是“權屬明確,用途一致”。所以說,住宅不能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注冊公司選擇經營場所可能會遇到的情形,創業者和企業家們可以詳細閱讀:
1.房產證記載用途如果為“工業、教育、醫療衛生、其他(涉外、宗教、監獄)”,可由產權人出具確有配套服務需求的說明。
2.如果房屋的規劃批準材料于2009年IO月1日前取得,且房產證記載用途為“交通、倉儲、商業、盒融、信息、科研、文化、娛樂、體育、辦公、綜合”的,可直接辦理登記注冊。
3.如果您選擇的房屋不在上述之列,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您可據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1)房屋位于農村地區且暫未取得房產證的,可提交《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或《臨時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也可提交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
(2)房屋屬于中央單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3)房屋屬于國務院各部委的,提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的證明文件。
(4)房屋屬于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的,提交中央企業出具的證明文件。
(5)房屋屬于市級以上各類園區內的,提交園區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6)房屋屬于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工業、倉儲等用途的房產從事商業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國資委出具的證明文件。
(7)房屋屬于鐵路系統的,提交北京鐵路局房屋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8)房屋屬于宗教系統的,由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宗教房產《確權通知書》,或提交該宗教團體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9)房屋屬于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
(1O)房屋屬于武警部隊房產的,提交武警部隊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叮證》剮奉復印件。
(11)房屋屬于賓館、飯店(酒店)的,提交加蓋賓館、飯店(酒店)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2)注冊在商品交易市場內的,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證明,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3)注冊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的,應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文件或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
(14)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在登記申請書中蓋章,并捉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復印件。
(15)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卜網服務、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傘、存在嚴重安傘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從事的其他行業。
4.如果您申請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相關手續,并到登記機關領取并填寫《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5.如果您所選擇的房屋產權人為境外機構或個人,產權人應通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業務。(出租房產面積在500平米以下,且房屋購買時間在2006年7月II日之前除外)
6.以下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但注冊地址屬于住宅或已注冊的關聯企業兇在其住所無法取得聯系被載人經營異常名錄的除外:
1)子企業或參股企業與母企業;
2)基金公司與管理該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
3)有限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屬企業性質的)。
7.《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規定,禁止京外中央企業總部新遷入北京,嚴控總部企業新遷入城六區,因此國務院、國務院國資委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不得從京外遷入北京,不得從本市其他地區遷入城六區,其他總部企業不得從京外或本市其他地區遷入城六區。
通過上述內容的介紹了解到注冊公司選擇經營場所會遇到的問題,注冊公司是講究技巧的,選擇經營場所也是有技巧的,對于初次創業的人來講,這或許很困難,因此建議在選擇注冊地址的時候,可以咨詢工商服務顧問,快速幫助自己解決注冊公司選擇經營場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