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是對于商標的一種保護,即使是商標共存,也要小心別一不小心侵權了。對于商標侵權我們都有所了解,不過對于商標共存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下面為大家科普一下。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商標共存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不同的主體基于商業目的,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基于商業使用目的被核準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法域內同時合法存在。更簡潔一些,即在商業活動中,相抵觸商標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內。
1、善意的商標共存與惡意的商標共存
根據共存的相抵觸商標權利人在共存期間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或不正當競爭之目的,將商標共存分為善意的商標共存和惡意的商標共存。這里的善意和惡意均是指共存關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標權利人主觀上存在不正當目的。善意的商標共存是指,共存的相抵觸商標權利人均盡到了善意使用的注意義務且不具有不正當競爭之目的(即指共存之間,也指與共存之外的競爭者之間)。
2、注冊商標之間的共存、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之間的共存和未注冊商標之間的共存
這樣的劃分是基于共存的客體即商標是否注冊而來的。因為商標注冊與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約定的共存
法定共存是指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存在的相抵觸商標共存現象。
特定的共存
這主要是指相抵觸的商標或因特殊原因導致現行法禁止共存有違公平,或在特殊情形下相抵觸商標不再對商品來源起主要識別功能或已經附著在其他主要起標示作用的標識之上或消費者不在乎商標的有無,同時也不會增加消費者的搜索成本,這時,即便是近似度非常高的商標使用于相同的商品上,法律也沒有禁止其共存的必要。
約定的共存
基于協議產生的相抵觸商標共存。
1、公眾實際感受性。應當結合相關公眾實際感受商標的方式以及商標使用的具體情況以及其對相關公眾的影響進行比較。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標足以造成普通民眾的誤認,那么該商標即構成商標侵權。
2、商標整體印象。商標產生的整體印象一般具有決定意義,法院在區分商標侵權與商標共存的時候,對商標不應當對各個部分單獨進行比較,因為相關公眾實際上不可能單獨識別和記憶。
3、顯著性標準。需要明確的是,一般而言商標的整體印象是由該商標的顯著部分決定的,在認定某一商標對其他商標構成侵權時,必須把握顯著性這一最基本辨別方式,例如,如果兩種商標的團不同,但顏色搭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是不能認定這一商標構成侵權的。因為,在多數商標中,外形輪廓是改商標區別于其他商標罪顯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顏色搭配相同,也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當相同或近似商標同時存在時,如果一方出于惡意,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標或對他人造成損害時,法院會將其認定為侵權,從而禁止其使用。此時,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共同使用就不能納入到商標共存制度之中。
此外,在某些國家,當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因近似而發生沖突與糾紛時,法律通常會保護注冊商標而對未注冊商標加以否定,甚至禁止使用,此種情形也不應納入到商標共存制度中。
也有例外。在承認商標先用權的國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可以對抗注冊商標,此時的未注冊商標可得到法律有限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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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要注意了,用這些標識注冊商標都不會成功!
只要進行商標注冊就一定會成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