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年來,國家法治化進程加速推進,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力度。企業財稅,也成為各大企業家不得不了解學習的一門課程。財稅合規與內控,財務規劃,股權激勵,納稅評估,稅務診斷等等,內容復雜,各種政策法條生澀難懂,讓不少老板頭疼。
老板有問題,百豐來幫您,前海百豐特為老板們開辟了一個新專欄,邀請了高級經濟師、研究員、教授、深圳市領軍人才、津貼專家——錢志平,深度解析企業財稅,為您解答企業財稅的困惑,指導企業財稅健康發展,讓企業茁壯成長。
錢志平簡介
百豐首席專家—稅務、培訓及架構方向
錢志平,高級經濟師、研究員、教授、深圳市領軍人才、津貼專家;深圳市蛇口稅務局原副局長、深圳市稅務學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
擔任多家上市公司獨立上市顧問、財務顧問、稅務顧問,是百豐首席專家,專攻于稅務、培訓及架構方向。
關于股權激勵適用稅收政策的專業分析
一、 企業股權激勵類型有哪些?
我們經常可以聽到一些互聯網公司,一入職或者成為核心人物,公司會分配一部分股權,以起到激烈員工創造更大價值的作用。其實,企業股權激勵的類型有很多,類型不同最后獲得的收益也有所不同。
(一) 按照激勵對象獲得激勵標的途徑的不同,分為直接激勵和間接激勵。前者指企業(激勵實施主體)將激勵標的直接授予激勵對象本人;
后者則是通過一個持股平臺先將激勵標的移至一個類似的“代持機構”,激勵對象通過認購該持股平臺股權或財產份額的方式獲得企業激勵標的的控制權。
(二) 按照激勵工具的不同,分為期權激勵、股權增值權激勵、限制性股權激勵、股權獎勵激勵。具體含義和激勵操作規則請參考財稅(2016)101號文。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工具相應演變為股票激勵,如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票獎勵。
(三) 按照激勵實施主體的不同,分為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稅收政策主要適用財稅(2016)101號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政策主要適用財稅(2005)35號文、財稅(2009)5號文、國稅函(2009)461號文等。
(四) 按照激勵標的來源的不同,分為股權增發、大股東讓渡、技術投資入股等。
(五) 按照適用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不同,分為遞延納稅型股權激勵和非遞延納稅型股權激勵。前者只在激勵標的轉讓時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后者則在激勵標的取得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在激勵標的轉讓時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稅。
二、 股權激勵涉及的個稅和企業所得稅,要如何繳納?
(一)根據目前已出臺的相關文件,股權激勵的稅收政策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適用政策的最大區別是遞延政策和非遞延政策。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激勵方式。
遞延政策允許激勵對象在取得激勵標的時不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待激勵標的具備轉讓條件時,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也就是所說的一次性納稅;
非遞延政策則要求激勵對象在取得激勵標的時按照工薪所得繳納一次個稅,轉讓激勵標的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一次個稅,也就是所說的兩次納稅。
2.企業所得稅適用政策主要集中于其激勵成本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個稅遞延型股權激勵需具備7個條件[參見財稅(2016)101號文],凡不同時具備這7個規定條件的股權激勵,不得享受個稅遞延納稅政策,只能按非遞延政策計算繳納個稅。
(三)稅法中定義的股權激勵與會計準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指引的股權激勵存在明顯差異,最突出的差異之處體現在通過持股平臺實施的股權激勵在稅務上并不被視為真正的稅法意義上的股權激勵。
三、 間接股權激勵的稅收政策適用存在爭議和分歧時,稅務部門對該種激勵模式的個稅遞延納稅基本持否定觀點。
(一)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個稅遞延納稅政策只適用于直接股權激勵模式。
其核心依據是,只有在直接激勵模式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收益才是激勵實施主體的利益讓渡,即實施主體股權的直接控制權轉讓。
而激勵對象間接股權激勵所獲得的激勵收益并不直接體現在激勵對象對激勵實施主體的直接控制,只能是一種間接控制,因而不符合遞延納稅的法定條件。
(二)按照現有稅收法律法規,通過員工持股平臺實施的股權激勵并不是稅法中所認定的真正的股權激勵。
雖然現行會計準則中的股份支付準則對股權激勵采用了廣義的規則定義。
但稅務中的股權激勵明顯采用了狹義解釋,即只認可直接激勵可以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間接激勵不能適用。這也是一個新的稅會差異,目前沒有清晰的協調指引機制。
四、 間接股權激勵稅收如何稅務籌劃?
(一)員工持股平臺的設立。這方面的最大問題是非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設立的合伙型員工持股平臺,如果上市后繼續保留,其獲得的股息分紅不能享受股息紅利差異化個稅政策。
其在二級市場轉讓股權也不能享受資本利得個稅免稅政策。因此,是否設立持股平臺、設立怎樣的持股平臺需要充分論證,不可盲目輕率。
(二)通過員工持股平臺的股權激勵,爭取如何讓稅務部門接受遞延納稅的個稅政策適用。這一問題需要和所在地省級稅務部門溝通,并積極爭取從財政部、稅務總局層面獲得支持。
(三)如果不能享受遞延納稅個稅優惠,同時出于管理、成本、表決權等因素也不愿意采用一對一的直接股權激勵模式,就要直面一些實質性稅務問題。
一是持股平臺如何獲得激勵主體的股權,企業低價發行股份或大股東低價將股權轉讓給持股平臺在稅務上如何規避風險?
二是持股平臺獲得的低價股權如何分解轉移給激勵對象,注資認繳還是股權受讓?如果是后者,又要視為一次股權轉讓,而且實質上是自己把股權轉讓給了自己,這種左手倒右手的股權轉讓有無意義,是否面臨稅務調整?
三是企業或大股東的納稅義務。特別是大股東如果將自己的股權低價或零對價讓渡給持股平臺,然后再分解輸送給員工,其個稅存在重復征收的風險,而且有可能被稅務部門認定為不具合理目的超低價轉讓股權而被調整的風險。
五、如何解決設置股權激勵機制中涉及的問題?
(一)上市前員工激勵盡量采用直接激勵模式,上市后如果采用回購股票、定向增發等方式實施股權激勵,再搭建持股平臺。
(二)非上市公司個稅遞延股權激勵合規需要從法定條件上進行優化設計。
(三)企業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之前,應避免高溢價融資,既對外高溢價融資應在股權激勵計劃完成后實施。
(四)如果采用大股東低價或零對價讓渡股權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不管是直接激勵還是間接激勵,都存在被稅務調整的可能性,交易最好以低價發行股權或股權獎勵的方式實施激勵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