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需具備的條件如下:
1、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2、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3、需要明確的是,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擴展資料:
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辦理流程:
1、納稅人應正確、完整填寫《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的有關規定,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2、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相關信息,符合條件的當即完成轉登記;
3、如果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不符合相關條件,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前后計稅方法的銜接:
1、納稅人轉登記后,自轉登記下期起(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
2、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轉登記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