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中,承租人通過占有使用享有所有權中能夠創造價值的部分,出租人保留所有權主要在于風險控制,其實質就是一種債權融資方式。基于融資租賃的本質屬性,我國在行業劃分時將融資租賃劃入到金融保險業。伴隨著“營改增”的到來,融資租賃業成為金融保險業中第一個被納入到增值稅征稅范疇的行業。這種征稅體制的轉變必然會面臨著許多的問題。
一、由稅基的確定產生的問題
關于融資租賃稅收問題的產生主要可以歸結為稅基的確定,增值稅尤為明顯。在制定政策上延續了此前的關于營業稅差額征收的規定(財稅字〔1997〕45號),這一政策體現了融資租賃的本質是資金的借貸而非商品的出租。總體上講融資租賃企業所取得的全部價款以及價外費用減去相應的項目。但是在具體的扣除項目上有著較大的出入,下文將分析兩種不同形式的融資租賃業務在扣除上的區別。
(一)售后回租稅收的完善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售后回租的產生是有原因的伴隨著“營改增”的到來,企業在購入固定資產時支付的進項稅是允許抵扣的,而作為融資租賃中的出租方不是增值稅納稅人,其所出租的固定資產本金及利息是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承租人不能抵扣進項稅。隨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這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融資租賃中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的流轉稅問題,但對實踐中承租人的發票開具帶來了很大的障礙。
(二)兩種租賃業務稅基的比較
售后回租銷售額是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直租”業務中銷售額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與財稅〔2013〕37號相比,對于“直租”業務可扣除范圍減少了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律師認為原因主要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已經計入資產成本,并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需扣除。而兩種租賃業務中由于資產的購買方不同,售后回租業務,不存在安裝費、保險費的扣除問題,因此在扣除范圍中刪除了安裝費、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