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實名賬號登錄電子稅務局,進入代開頁面,填寫信息,拿法人或者財務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去稅局拿發票即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規定,以下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代開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簡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六類納稅人可以代開普通發票:
(1)臨時超出領購發票范圍的
(2)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的
(3)被依法收繳發票
(4)應當異地開票,且開票量少,未領購發票的
(5)未辦理或者未辦理完稅務登記的
(6)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
實名登錄電子稅務局,在搜索欄搜索“代開專票”,找到對應的欄目點擊進去,把開票的銷售方和購買方信息填寫完整,核實信息無誤后提交后,帶上財務負責人或者法人或者辦稅員的身份證去就近的稅局的自助機器打印即可。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蓋上本公司的發票專用章,普通發票無需再蓋本司的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