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因此,丟失發票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具體處理參考各地政策規定。
參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山東省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第十六條規定,代開發票后發生丟失的,由丟失方登報(市級以上)聲明作廢,接受地方稅務機關處理后,可持相關資料,到原代開地方稅務機關復印代開發票存根聯并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后,可作為記賬憑證。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南省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第十條規定,代開發票發票聯丟失的,申請人應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并在報刊上公告丟失的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聲明作廢,并接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人可持完稅憑證、登報聲明作廢的報刊以及發票丟失的情況說明,到原代開地方稅務機關復印代開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或打印發票開具信息),并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附相關資料可替代丟失發票入賬,原代開地方稅務機關一律不得重復開具發票。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代開發票發生發票聯丟失的,應書面報告主管地稅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申請人在持完稅憑證、登報申明作廢的報刊以及發票丟失的情況說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接受處理后,到原代開地稅機關復印代開發票存根聯并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經負責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可附相關資料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