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應收款中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視同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交納20%個稅。
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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