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
(1)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設置復式賬:
①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②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①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②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政策依據】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