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人才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扶持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產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加強深港合作,促進職住平衡,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結合前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人才住房的籌建、配租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前海人才住房原則上面向符合前海產業發展導向的金融、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和專業服務等產業的人才,以及為前海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人才進行配租。
前海人才住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前海管理局是前海人才住房的主管單位,負責前海人才住房的籌建、配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為:
(一)負責管理前海人才住房的建設活動和供應計劃;
(二)負責前海人才住房的租金定價、資金收支安排;
(三)負責制定申請單位的遴選條件、排位規則及申請房源的上限;
(四)負責制定專業人才遴選條件;
(五)負責前海人才住房管理的其他活動。
前海管理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委托前海管理局局屬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受托單位)負責前海人才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負責受理人才住房的申請、初審、日常運營管理、建立人才住房臺賬等。
第五條 前海管理局成立人才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作為人才住房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由前海管理局分管住房管理的副局長任組長,前海管理局產業促進、保稅港管理、金融創新、香港事務、發展財務、土地房產、規劃建設、組織人事、法治與社會建設促進等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負責審定前海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的日常管理事項。
總部企業、港資企業或者特別重大的產業項目,應當經人才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局長辦公會審定。
第二章 籌集與建設
第六條 前海管理局根據前海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前海人才住房發展年度計劃,涉及土地出讓的,納入土地供應年度實施計劃。
第七條 前海人才住房的來源包括:
(一)第三方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建成后按照協議規定移交給前海管理局的配建住房。
(二)由前海管理局統一建設、購買、租賃或者委托企業或者其他機構建設的住房。
(三)其他依法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籌集與建設前海人才住房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資金。
(二)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出租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所得的收益。
(四)前海管理局自籌資金。
(五)社會資本。
(六)依法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配建的人才住房,應當明確項目設計要求、建設標準、產權限制、建設工期、移交給前海管理局的建筑面積、價格、交付方式、交付時間等內容,并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條件。
競買人(競標人)遞交書面競買、投標申請時,應當一并提交建設和管理承諾書,確保按照相關要求組織開發建設。競得者應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監管協議書,監管協議書將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申請及配租
第十條 前海管理局根據前海的經濟發展、產業導向、人才政策和房源情況等因素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房源信息、配租政策等信息應當在前海官方網站和全市公共住房基礎信息管理平臺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在公布后組織實施。
前海管理局應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綜合考慮籌建成本、配套設施、房屋折舊等因素,確定人才住房的租金標準。租金標準的確定,應當遵循深圳市相關規定,并在前海官方網站公布后實施。
第十一條 前海人才住房分為深港合作住房、產業扶持住房和公共服務住房。
各類人才住房申請單位的分類標準和申報資格,由配租方案予以確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港合作住房,是指配租給在前海注冊或者實際經營的港資企業的人才住房。
申請配租深港合作住房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準入目錄。
(二)無行賄犯罪記錄。
(三)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港資企業。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扶持住房,是指配租給在前海注冊或者實際經營,且符合前海產業發展要求的非港資企業的人才住房。
申請配租產業扶持住房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準入目錄。
(二)無行賄犯罪記錄。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服務住房,是指配租給為前海產業、公共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人才住房。
第十五條 前海人才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全職工作。
(二)申請人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含教育部認可的境外高等院校畢業的歸國留學人員),或者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需要的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及以上),或者屬于經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相關部門和前海管理局認定或者批準的其他人才。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均未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未領取過購房補貼。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含軍隊用房)。正在本市領取租房貨幣補貼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人才住房,申請通過并承租人才住房的,按照我市相關規定停止享受租房貨幣補貼。
申請人符合我市高層次人才安居條件的,可以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統籌安排,也可以自愿選擇前海人才住房,但不得重復享受。
在同等條件下,住房應當優先配租給港籍人才、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
第十六條 前海人才住房的配租申請主體原則上為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申請承租前海人才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職工向所在單位提交申請,所在單位統籌本單位入住需求后,向受托單位提交申請,并對本單位員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受托單位統一受理申請,材料齊備且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材料不齊備、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當場書面告知原因以及所有應當補正的材料和補正期限,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三)審核。受托單位將已經受理的申請人材料初審后報送前海管理局進行審核。
(四)公示公告。前海管理局應當將審核結果在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前海管理局對異議應當予以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予以配租住房;公示期內有異議并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配租住房,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單位。
第十七條 前海人才住房首次租賃期限不超過兩年,期滿后可以申請續租一次,續租期限不超過兩年。
續租期滿后,承租單位繼續申請租賃人才住房的,可以根據該年度人才住房的申請條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請;再次申請未獲得批準的,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辦理退房手續。
第四章 管理及退出
第十八條 人才住房配租后,承租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相關規定將住房分配給申請人,并在分配住房后5個工作日內,將承租人信息報受托單位備案;人才住房逾期未分配的,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予以收回。
承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承租的住房進行日常監管,在承租期內可以根據需要自主變更承租人,承租人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承租人信息變更的,承租單位應當在信息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受托單位備案。
第十九條 承租單位在合同期限屆滿前需要提前退租的,應當提前兩個月向受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辦理退房手續。
第二十條 租賃期滿后,承租單位或者承租人仍符合前海人才住房申請條件且需要續租的,應當由承租單位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續租申請,續租申請的辦理參照首次申請程序。
第二十一條 每一戶家庭在本市范圍內只能承租一套人才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因結婚、住房政策等原因承租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應當自行選擇保留一套,并在3個月內向原承租單位申請退租其余住房;承租人因購買、繼承、贈與等原因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出前海人才住房。
第二十二條 受托單位按照委托協議做好對前海人才住房的運營管理:
(一)對人才住房進行統籌運營、分類管理,制訂日常運營管理方案,由前海管理局審定后實施。
(二)擬訂前海人才住房的申請表、租賃合同等相關示范文本,報前海管理局批準后另行公布。
(三)及時統計空置房源信息,并報送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官方網站及時公布更新人才住房信息。
(四)負責辦理承租人信息備案,并將承租人信息上報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門備案。
(五)負責對承租單位的配租情況及承租人入住情況進行抽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上報前海管理局,由前海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承租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單位應當責令承租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受托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收回住房:
(一)因企業注冊地遷出等原因不再符合前海人才住房申請條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空置的。
(三)累計兩個月未繳納租金的。
(四)擅自轉租、互換、出借的。
(五)改變前海人才住房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進行裝修或者改造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住房嚴重毀損的。
(八)承租人因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請條件,因購買、繼承、贈與等原因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對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況弄虛作假,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住房。
(九)其他應當退租而未退租的,或者退租后逾期未騰退住房的。
(十)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前海人才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上繳國庫,前海管理局參照市相關規定統籌安排前海人才住房資金支出。
第二十五條 前海廉政監督局加強對人才住房配置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前海人才住房管理工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前海管理局對接到的投訴或者舉報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發現承租單位或者承租人不符合配租條件的,或者存在隱瞞、虛報等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前海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港籍人才,是指與在前海注冊的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并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的香港永久居民。
本辦法所稱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是指經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程序認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
本辦法所稱港資企業,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前海獨資或者合資設立的企業。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人才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深前海〔2016〕213號)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