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新興貿易發展專項扶持資金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促進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新興貿易的發展,重點推進平行進口汽車和跨境電商等新興貿易業態的發展,鼓勵企業積極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促進服務貿易的創新發展,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平,實現前海合作區外貿進出口值穩步增長。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外貿穩增長調結構提質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7﹞63號)、《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前海〔2015〕43號)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程適用于前海合作區新興貿易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新興貿易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責任主體】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新興貿易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扶持資金年度計劃、申報材料的受理、審核和認定及扶持資金的撥付等。
第四條【資金來源】本規程扶持資金來源于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
第二章 扶持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扶持對象】新興貿易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為前海合作區內從事平行進口汽車業務的機構及有關組織、從事跨境電商相關業務的機構和有關組織和已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的機構和有關組織、促進前海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的服務機構及有關組織、開展國際營銷網絡建設和對外投資合作的服務機構及有關組織等。
第六條【基本條件】申請機構或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前海合作區依法注冊或登記成立;
(二)運營規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繳納社保;
(三)申請及審核前5年無刑事犯罪記錄(設立未滿五年的,自設立時起算);申請及審核前3年內無未決及未整改完畢的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設立未滿3年的,自設立時起算)。
(四)申請及審核時未被列入市場和質量監督部門公布的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前海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
第七條【平行進口汽車扶持】對企業從大鏟灣口岸進口平行進口汽車的,按照以下標準予以扶持:
(一)500輛以下的,每輛車扶持1000元;
(二)500輛到2000輛以下的,每輛車扶持1500元;
(三)2000輛以上的,每輛車扶持2000元。
第八條【平行進口汽車扶持】對企業從大鏟灣口岸進口并在深銷售的平行進口汽車,給予1500元/輛的扶持。
第九條【電商進口扶持】對在前海灣保稅港區(海關關區代碼5349)內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企業,對進口有效訂單交易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海關統計數據年度排名前20的給予扶持。
對以在前海合作區注冊公司名義報關進口的跨境電商企業,按進口有效訂單交易額的1.5%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扶持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對以非在前海合作區注冊公司名義報關進口的跨境電商企業,按進口有效訂單交易額的0.3%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扶持資金不超過40萬元。
第十條【電商專業服務扶持】對在前海灣保稅港區(海關關區代碼5349)內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倉儲、物流、報關的專業服務類企業,且海關統計數據年度排名前20的,根據進出口交易額按以下標準予以扶持:
(一)1000萬元到50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25萬元;
(二)5000萬元到2億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50萬元;
(三)2億元到5億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100萬元;
(四)5億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200萬元。
第十一條【出口信保扶持】對已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照不超過申報單位年度實際已繳納保費的24%給予扶持,且單家企業年度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已獲市、區出口信用保險扶持資金的,疊加新興貿易扶持資金后,所獲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保費總額。
第十二條【服務貿易扶持】對獲得深圳市配套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創新發展項目和深圳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項目資金扶持的企業,根據申報企業獲得深圳市配套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創新發展項目和深圳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項目的財政扶持的額度,按照市扶持金額的50%給予配套扶持。已獲市、區扶持資金的,疊加新型貿易扶持資金后,所獲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
第十三條【國際化經營扶持】對獲得深圳市國際營銷網絡建設項目和對外投資合作項目的財政扶持的企業,根據申報企業獲得深圳市企業國際營銷網絡建設項目和對外投資合作項目財政扶持的額度,按照市扶持金額的50%給予配套扶持。已獲市、區扶持資金的,疊加新興貿易扶持資金后,所獲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
第三章 申請及材料
第十四條【受理原則】前海管理局原則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請,具體受理時間以公告為準。
第十五條【基本材料】依據本規程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扶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興貿易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機構設立的證明文件;
(三)繳納社保證明材料;
(四)銀行開戶許可證;
(五)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憑證(納稅額不得為0);
(六)企業無違法犯罪記錄承諾書;
(七)前海管理局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一)(五)(六)項需提交原件;第(二)(三)(四)項需提交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還),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經辦人簽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條【特殊材料補充】申請本規程第七條規定扶持資金的企業除提供本規程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企業平行進口汽車的報關單(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驗原件)。
第十七條【特殊材料補充】申請本規程第八條規定扶持資金的企業除提供本規程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企業平行進口汽車的報關單、平行進口汽車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深圳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驗原件)。
第十八條【特殊材料補充】申請本規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扶持資金的企業除提供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海關統計數據查詢結果》。
第十九條【特殊材料補充】申請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扶持資金的企業除提供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保費發票復印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驗原件)以及《海關統計數據查詢結果》。
第二十條【特殊材料補充】申請本規程第十三條規定扶持資金的企業除提供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獲得“深圳市配套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創新發展項目”和“深圳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項目”的資助下達通知文件和銀行收款回單(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企業按照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及服務貿易、服務外包、技術進出口相關統計制度要求,在商務部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直報系統(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務外包業務管理和統計系統(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http://jsjckqy.fwmys.mofcom.gov.cn)、軟件出口業務管理和統計系統(http://rjck.fwmys.mofcom.gov.cn)進行相關業務登記和填報的證明材料,如截圖、結果反饋單等。
第二十一條【特殊材料補充】申請本規程第十四條規定扶持資金的企業除提供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企業獲得“深圳市國際營銷網絡建設項目”和“對外投資合作項目”的資助下達通知文件和銀行收款回單(復印件加蓋公章)。
第四章 審核與發放
第二十二條【受理流程】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請,應當場核對資料。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5日內補正。
第二十三條【審核期限】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請后6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特殊情況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可以延長2次,每次6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監督機制】前海管理局依法實施信息公開和留痕管理,主動向社會公開企業扶持申報與核準等非涉密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管理局監督。
第二十五條【公示時間】對符合條件的,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資金流向】前海管理局在審核認定后將扶持資金劃入申請機構或組織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誠信約定】申請機構或組織應如實申報,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申報材料。
第二十八條【搬遷約束】申請機構或組織應當書面承諾自享受前海管理局新興貿易扶持資金扶持之日起,5年內工商注冊地不得遷離前海。5年內遷離的,應按承諾書之規定返還扶持資金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第二十九條【條例約束】企業在申報新興貿易扶持資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的,將由前海管理局視情況取消或收回扶持資金,并將該企業錄入誠信黑名單或納入征信機構記錄,五年內取消其前海產業資金扶持資格,并向市相關部門及相關區通報情況。
第三十條【違法違規情況處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性規定的,將取消本年度申請資格,對已發放的扶持資金本息予以追繳,5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形式的前海產業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由前海管理局納入不誠信名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監督機制】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應當盡責、廉潔履職,對申請機構或組織提交的申請材料予以保密,自覺接受前海廉政監督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對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注釋說明】本規程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注釋說明】本規程所稱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是指申請企業存在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而受到財政、稅收、安全生產、環保、勞動方面的行政處罰,或違規申報使用前海產業發展資金、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情形。
第三十四條【有效期限】本規程自2018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