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
移除經營異常名單的周期是三年。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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